土地整治工作方案(收集3篇)

时间:2024-10-08 来源:

土地整治工作方案范文篇1

关键词:协作式规划;土地整治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4月30日

土地整治是对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和未利用的土地进行整治,对生产建设破坏和自然灾害毁损的土地进行恢复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统称。当前土地整治已成为破解“双保”难题的重要手段,2010年国土资源部组织有代表性的河北、黑龙江等十个省份开展土地整治示范项目,整体推进土地整治工作。在以往的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规划方案难落实、利益关系不清、村民参与积极性不高都阻碍了土地整治的深入开展。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理顺管理机制,也需要在规划方法、理念上创新,协作式规划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条新思路。

一、协作式规划理论简介

协作式规划的理论基础是沟通理性,也称沟通式规划。沟通理性概念基础源于1981年哈伯马斯提出的“畅谈的内容具有合理性”。自从哈伯马斯的畅谈性哲学被引入到规划理论中以来,该概念的内涵已被大大扩展。如联络型规划、辩论型规划、协作式规划。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欧美越来越多的规划师都提倡进行沟通式规划。

沟通式规划是对理性规划理论的批判、吸收,Habermas认为理性化并不一定导致工具化、科层化、控制与统治。理性化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在可能导致工具化、科层化、控制与统治的同时,也包含了使人们获得协作、解放与自由的可能性。

如阿尔伯特和德纳耶尔的观点,沟通式规划是“规划师与其他利益主体合作的一种方法。作为规划的方法,沟通式规划的目标是关注公平和社会权力分布”。那种“政府和精英主导”的工具理性规划正在让位于可持续的动态沟通规划,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在规划方案中通过权衡个人和集体的利益而得以真正实现。在这个过程中,规划师不是扮演外部观察员或者价值中立的专家角色,他们必须是生活的参与者。

协作式规划理论的方法主要是要求不同利益相关者采用辩论(Argumentation)、分析(AnaIysis)与评定(Assessment)(即3A)的方法,通过合作而非无序竞争来达成共同目标。ToreSager以沟通理性原理为基础,提出了协作式规划的复合原理,其主要内容包括修正(反复磋商)、个人成长(关注人的价值)及保真的沟通(真实、正当、真诚、理解)。Dryzek认为协作式规划要求创建一个真实的公共领域,在这个领域内能够理想的表达,要求避免目标导向,即政治中的强制命令,而是通过反馈最终达成的一致。因此,协作式规划不是工具理性过程,而是沟通的过程,但是沟通往往需要工具理性辅助。

在实际操作中协作式规划无一个固定的范式,各国、各地区针对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的方式与程序。如加拿大20世纪九十年代后基本通过“分散-集中-再分散-再集中”的沟通程序展开;英国则采用“磋商、质询和修改”三个阶段展开;我国城市规划中也逐渐实行了协作式规划的方法,主要采用多方座谈的形式展开。

二、协作式规划在土地整治示范项目中的作用

土地整治示范项目是选择有代表性区域设置项目区。按照“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的要求,整村推进,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往往涉及十几个村,因此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具有乡村规划的性质。土地整治示范项目涉及问题复杂,社会影响大,协作式规划方法应用到土地整治示范项目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环节中具有深远的意义。

协作式规划能够提供不同利益相关者发表各种不同意见的工具。协作式规划有利于规划师、政府等了解社会不同阶层的价值观,从而有利于科学合理地安排整治工程的内容和任务,使规划方案更加科学合理,提高可操作性。

协作式规划从长远来看能够减少调整成本,通过建立共享知识和相互理解,为创造性的合作提供前提条件,这种方法更具有政治合理性,从而提高解决共同问题的能力,从这个角度讲,协作式规划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解决规划任务中的矛盾,通过不同形式的调节、谈判来实现这一目的。

协作式规划能够促使政府与公众间的协调和交流,有利于解决更复杂的社会问题。虽然协作式规划和公众参与概念不同,前者强调对话,后者强调决策。但是,协作式规划能够改变我国土地整治项目规划与实际不符、工程安排缺乏严肃性和科学性的状况。

三、协作式规划在土地整治项目中的应用

协作式规划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基本方法停留在会、公示会、展评会之类的形式层面上。主要原因包括:一是社会环境不配套,协作式规划过程中对话和达成共识要求延长规划编制时间,降低决策者关注的效率,同时对政府官员、规划师权威的削弱和限制;二是公共领域的沟通平台难以建立,村民小农意识、文化程度及参与意识淡薄限制了其沟通;三是规划师并不理解其在规划中扮演的社会改革、社会动员、政策分析、社会学习的角色,导致沟通仅止于形式程序。当然,利益相关方寻求一致的意见非常不易,规划师充分发挥其协调的作用。目前,土地整治示范项目规划一般过程为:准备阶段、方案编制阶段、方案论证阶段、规划实施与反馈阶段。为解决其效率及沟通深度问题,协作式规划具体操作如下:

(一)项目准备阶段。土地整治示范项目规划准备阶段主要是对项目区现状进行仔细踏勘、清查和研究,为规划方案编制阶段创造沟通平台。该阶段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召集项目区其他部门(包括水利、交通、电力、农林等)代表与之沟通,了解其相关规划及要求,邀请其共同编制规划草案。同时,与项目区部分群众沟通,并与之商谈有关设想,了解其需求。在该阶段,需要明确项目区内群众亟须解决的问题,同时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各类限制条件,包括投资标准、土地用途管制、其他相关部门要求。然后,根据参与方的建议和想法,提出多种初步方案(农田水利、农村道路、村内整治主要工程)供项目区内利益相关方选择,根据协作式规划中沟通的要求、原理,修订敲选初步方案。

(二)项目规划编制阶段。该阶段包括工程安排的沟通协作内容,也包括规划初步完成产生新争议的再权衡阶段。工程安排的具体编制应充分发挥村民群众的自主性,在初步方案的框架下,村民可自主完成土地整治的具体工程安排,为弥补其文化程度低、小农意识强的缺陷,规划师应充分发挥其改革、分析、引导、协调的作用,明确告知其各类限制因素,如资金、政策限制等,通过多次沟通的方式,引导规划方案能够达到各利益相关方一致的意见。规划方案拟定以后,应将规划方案公开,邀请村民代表、其他管理部门再次沟通,听取新的建议,再一次权衡,完善规划方案。

(三)方案论证阶段。土地主管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土地整治示范项目规划内容的科学性和可用性,并邀请专家进行评审。若需调整内容不涉及基本思想及主体方案的改变,则可告知利益相关方并征求其意见,达成一致后进入下一个阶段,若涉及基本思想或主体方案改变,则前两阶段需重新进行,为避免沟通效率低的问题,可邀请评审专家亲临现场征求意见,确定整改方案。

(四)规划实施与反馈阶段。当前规划方案的报送仅最终方案和决定,为编制规划过程中各阶段的意见及沟通的内容,沟通式规划理论要求方案中包括规划过程中沟通意见的总和,以便反馈时翻阅。规划师亦应从规划设计到实施监督全程跟踪、协调。

四、成功经验总结

河北省是国土资源部确定开展土地整治示范项目的十个省份之一。河北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负责编制相关规划。为了切实达到示范的效果,中心对个别项目运用协作式规划理论编制了土地整治项目规划方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群众充分参与,自主安排部分工程。在规划编制阶段,将项目区勘测图提交村民代表,规划师负责讲解构图要素,商讨基本方案,由村民群众安排具体工程位置,确定整修的道路、机井、防渗管道位置,规划师在协调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初步确定方案,调动参与方的积极性,将规划师的权力适当分散和扩展,从而实现真正的有效沟通。

(二)适合国情,即是目标导向型,又是面向理解型。在实际操作中协作式规划由于对话和达成共识要求延长编制规划时间,降低决策效率。河北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通过建立多方面的良好协作关系入手,在准备阶段明确项目所面临的各类限制因素,如土地利用规划的限制、用途管制以及各类政策、标准规范的要求,此类要素由规划师负责讲解,不宜列入具体沟通事宜范围,从而提高规划编制效率。

(三)充分发挥设计师的作用。在编制土地整治示范项目规划中,设计师从准备阶段到实施过程,全程负责项目的监督、实施。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设计师充分发挥社会改革、社会动员、政策分析、社会学习的角色,既要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又要扩大公众参与的深度,同时负责各利益相关方及其与政府的协调工作,在沟通中向社会学习,最终实现群众理解规划,确保各类工程顺利实施。

主要参考文献:

[1]Habermas.TheTheoryofCommunicativeaction―thecritiqueoffunctionalistreason[M].Boston:BeaconPress,1987.

土地整治工作方案范文篇2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gmlxfh”为你整理了这篇在建房、挖鱼塘、种植速生桉等侵占破坏部分永久基本农田整改方案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在建房、挖鱼塘、种植速生桉等侵占破坏部分永久基本农田整改方案

为严厉打击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建房问题,切实保护耕地资源,根据《梁平江同志、蓝宗耿同志任职期间的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方案》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切实扭转我乡土地管理乱象和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挖鱼塘、种植速生桉问题的严峻形势,坚决遏制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建房行为,遏制非法占地挖鱼塘及种植速生桉等行为,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土地管理正常秩序,乡政府决定从2023年5月1日起,在全乡开展土地管理乱象和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建房问题集中整改行动,对违法占用耕地建设、挖鱼塘及种植速生桉问题进行彻底整治,严肃查处2023年以来违法违规用地特别是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建房违法用地行为,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使新增违法用地行为明显减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严守耕地红线、规范土地管理。

二、整治范围

木山乡辖区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挖鱼塘、种植速生桉问题。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领导机构

乡政府成立木山乡打击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挖鱼塘、种植速生桉问题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覃宏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组长:韦冬明乡党委统战委员、副乡长

成员:谭高鸥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站长

梁晋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副站长

黄雪凤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技术人员

张毅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技术人员

韦江文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技术人员

蓝云鑫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技术人员

各村(社区)支书、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由韦冬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责任分工

1.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实施集中整治工作,统筹落实整治工作经费。

2.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具体协调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落实整治我乡土地管理乱象和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挖鱼塘、种植速生桉问题的整治工作;负责资料汇总、编写简报和建立台账等工作。

宣传办:负责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挖鱼塘、种植速生桉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

综治办、司法所:负责调处涉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挖鱼塘、种植速生桉的矛盾纠纷。

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建房行为;负责对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整治工作是否到位进行把关;负责对违法占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派出所:负责为土地执法工作提供保障,依法严厉打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暴力抗法,干扰整治工作的行为;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依法坚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行为。

供电所:不得对没有用地审批手续的工地或工程设施供电,对已供电的要积极配合执法队伍做好停止供电和解释工作。

各村(社区):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按照乡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主动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负责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挖鱼塘、种植速生桉问题的核查,并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和上报,及时制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挖鱼塘、种植速生桉行为,对不符合规划的违法违规占地建筑组织实施拆除,坚决打击挖鱼塘、种植速生桉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行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村(社区)、各乡直站所要高度重视,迅速按照方案要求采取行动。此次工作的重点在于对违法占用耕地及基本农田建房问题、土地卫片违法图斑进行全面、彻底的打击,要通过此次集中整治行动迅速掀起打击违法占用耕地建设问题的行动高潮。

土地整治工作方案范文篇3

一、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

(一)全面实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

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等相关规划,依据大比例尺基础地质工作成果以及地质构造条件、成矿规律、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储量利用现状调查、矿业权实地核查核查等资料,合理划分勘查区块,分类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通过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合理布局。

1.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分类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的要求,结合我区矿业权管理的实际,将矿业权设置方案分类如下:

(1)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

(2)国土资源部划定的整装勘查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

(3)煤炭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

(4)完成1∶5万矿产调查和1∶5万物化探等基础地质工作区域主要矿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

(5)未进行1∶5万比例尺基础地质工作的区域单独或设置数个探矿权以及在1∶5万矿调区设置非主要矿种探矿权矿业权设置方案。(该类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在我区试行。)

(6)对于无风险类矿种,由盟市行署政府和旗县政府财政出资(属中、大型的也可申请自治区财政出资)开展必要的地质工作后,可直接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

2.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及审查管理

(1)国家规划矿区(包括煤炭和非煤矿种)、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26号)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见附件2)的要求进行编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进行初审,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2)国土资源部划定的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见附件2)进行编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进行初审,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3)煤炭矿区(非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依据煤炭资源详查及以上勘查成果和矿区总体规划,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26号)的要求进行编制,由自治区资源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4)完成了1∶5万矿产调查和1∶5万物化探等基础地质工作区域主要矿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依据基础地质工作成果、成矿条件、地质构造、资源赋存条件等,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按照《内蒙古自治区1∶5万矿调区矿业权设置方案技术要求》(见附件3)进行编制,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自治区地勘基金中心组织专家审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5)未进行1∶5万比例尺基础地质工作的区域单独或设置数个探矿权以及在1∶5万矿调区设置非主要矿种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要依据地质构造、成矿条件、周边矿产开况及矿业权设置情况,由盟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具备固体矿产勘查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勘查单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未进行1∶5万矿调区域单独矿业权设置方案技术要求》进行编制,由盟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论证,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

(6)无风险矿种矿业权设置方案,盟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具备固体勘查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属盟市发证的由盟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审查,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证的由盟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论证,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

(二)规范完善矿业权出让管理

1.严格按矿业权设置方案出让矿业权。新出让矿业权必须按照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出让,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凡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或备案,不得新设矿业权。国家、自治区财政投资(含地质勘查基金)为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开展的地质勘查工作和为加快找矿步伐实施找矿突破在1∶5万基础性地质工作区按物化探异常及成矿预测区开展的勘查工作除外。

新出让矿业权出让方式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内政发〔2007〕1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09〕50号)的有关规定,继续坚持优化矿产资源有偿出让市场配置的原则。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矿业权出让的需要,选择重点地区优先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2.严格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协议出让矿业权首先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中34个重要矿种的协议出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报国土资源部批准,按照规定的发证权限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因矿业权整合或扩大勘查开采范围需要协议出让,属于授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证权限范围的以及34个重要矿种以外其它矿种协议出让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定的发证权限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三)积极推进矿业权整合

对已设各类矿业权,凡矿业权设置方案划定的整合调整区域设置的矿业权;对非煤矿产一个矿床设置两个及以上矿业权和一个矿区设置多个主体勘查开发的矿业权,由盟市旗县政府积极推进矿业权整合。整合主体确定后编制整合方案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整合,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理布局。涉及整合方案的报批,整合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审批要件、办理程序、发证权限,以及相关优惠政策,按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二、促进整装勘查快速突破

(四)划定整装勘查区

按照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总体部署,在重点成矿区带,以国家紧缺矿产为主攻矿种,优选成矿条件好、找矿风险大而又具有找矿突破潜力的地区设立整装勘查区,集中实施整装勘查。整装勘查区及其范围由国土资源部确定并统一。

(五)加快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和审查

8月底,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完成整装勘查区内主攻矿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经自治区初审并征求盟市意见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查批准后实施,并可根据勘查工作进展适时滚动修编,报部备案。整装勘查区应优先保证主攻矿种勘查,非主攻矿种新设置的矿业权原则上不得影响主攻矿种的整装勘查。情形特殊的,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六)优选实施整装勘查的探矿权人

整装勘查区内已设探矿权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的,探矿权人应按照统一的整装勘查工作部署,保障勘查资金投入和勘查进度。资金能力不足的,应引入社会资金合资勘查,也可申请国家资金联合勘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已设探矿权不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的,要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手段,促进矿业权整合,实施整装勘查。在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前提下,应优先从原探矿权人中产生整合主体;对原探矿权人均达不到整合主体标准的,可以引入新的主体,整合矿业权。暂不具备整合条件的探矿权人,应按照统一的整装勘查工作部署,保障勘查资金投入和整装勘查的工作进度。不参加整合又达不到整装勘查要求的探矿权人,由盟市行署政府协调由整合主体给予合理的补偿后退出。

整装勘查区内主攻矿种空白区的矿业权设置,要与推进已设矿业权整装勘查相结合,可优先配置给整合主体;其他空白区,按照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以市场方式出让。出让中应遵循“三优先”原则,即投入大、勇于进行深部钻探验证的优先;国有地勘单位和社会资本联合成立企业,实行资本和找矿技术相结合的优先;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联合成立企业,实行探采一体化的优先。

(七)落实探矿权人整装勘查责任

整装勘查区内的探矿权人应按照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编制探矿权范围内的勘查实施方案,保证勘查投入和勘查进度,并承诺如果投入和进度等未达到整装勘查要求,探矿权到期不再申请延续。由于勘查进展等原因导致整装勘查要求发生变化的,探矿权人可申请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确认达到整装勘查要求的,可予以延续。

整装勘查区主攻矿种的新设探矿权,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和承诺书;已设探矿权,应在整装勘查实施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修编并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和承诺书,否则探矿权到期不予延续。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应在整装勘查实施方案批准后,及时将实施方案批转整装勘查区所在盟市国土资源局,由盟市国土资源局将上述事项告知整装勘查区内探矿权人,并按照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组织评审探矿权勘查实施方案。

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应根据地质勘查工作进展滚动调整,探矿权范围内的勘查实施方案根据整装勘查区勘查实施方案及时修编。

(八)严格规范探矿权转让及矿种变更

整装勘查区主攻矿种新设探矿权必须达到普查以上(含普查)工作程度、地质勘查报告经评审备案后才能转让。受让方必须具备实施整装勘查的能力。勘查矿种变更、整装勘查区设立前已设探矿权的转让,严格按照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和整合的要求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规定执行。

三、强化保障措施

(九)进一步规范财政出资勘查行为

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不含地质勘查基金,下同),主要用于基础性地质工作、矿产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地质工作及物化探异常查证,具有找矿突破条件的可开展预查和必要的普查,为社会资金开展风险勘查提供支撑。社会资金不愿投入的风险勘查,财政资金可投入开展勘查工作,原则上完成预查后,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向社会公开出让探矿权。

地质勘查基金主要发挥政策调控和分担勘查风险的作用,自治区勘查基金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与社会投资人联合开展风险勘查,也可根据国家矿产地储备的需要,针对特殊矿种和特殊地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合资或独资开展相应的勘查工作。

对于大兴安岭生态环境敏感地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可引进优势企业开展风险勘查,但要强化管理,明确开采时应服从国家规划、生态功能区区划和产业政策,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社会资金不愿进入的地区,财政资金及地质勘查基金可投资勘查,并适当提高勘查程度。对于适宜开采的大型矿产地,要采取市场方式引进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进行勘查开采。

(十)发挥国有地勘单位地质找矿主力军作用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全区的国有地勘单位技术力量和矿业权持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分析,在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前提下,本着支持国有地勘单位发展壮大的原则,根据选、冶、加一体化项目的建设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为国有地勘单位以协议方式配置勘查空白区的探矿权,调动其找矿积极性,鼓励走探采一体化道路。矿业权配置情况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矿业权转让处置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提高整装勘查区矿业权审批效率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开辟整装勘查区矿业权审批快速通道,主动服务,积极协调,加强联系,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十二)强化信息化监管手段

经批准或备案的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要求,纳入“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实现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信息化管理。以往已经批准或备案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信息院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附件要求完成相关数据整理,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国土资源部。不按矿业权设置方案设置矿业权、擅自扩大协议出让范围、调整勘查风险类别未报部批准的,部矿业权配号系统不予矿业权配号。

(十三)切实保障勘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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